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淘汰落后产能新规出台
作者:  发布于2014-09-23 22:0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       

  日前,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《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产业〔2014〕29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以及《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要求对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平板玻璃行业新(改、扩)建项目,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。

  为防止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平板玻璃行业产能进一步扩张,控制产能总量,《办法》明确,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,才可用于新(改、扩)建项目产能置换,且不得重复使用。

  另外,为体现政策公平性,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,《办法》还规定,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,将不得用于产能置换。而在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,将实施减量置换。

  坚决遏制盲目扩张

  近年来,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势头不断增强,新增产能速度远大于淘汰产能速度,直接加剧了产能过剩矛盾,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,导致能源、资源消耗大幅增加,污染物排放增长过快,部分地区雾霾频发。

  当前,我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首要任务仍是抑制产能盲目扩张势头,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,而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其中重要环节。近年来,在化解产能过剩的工作方式方法上,国家相关部门逐步意识到,不能简单只用堵的办法进行治理,而是要疏堵结合、多措并举。

  据了解,2010年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》,曾经提出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治理举措,但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和可操作的路径,各地在执行中标准不一,程序不够规范,甚至存在多次置换的问题,最终没有达到控制产能总量、遏制盲目扩张的目的。

  为把有关产能置换的要求落到实处,工信部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,对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,经广泛征求意见,研究制定《办法》并印发了《通知》,目的是要明确相关标准、程序和要求,将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实到位,坚决遏制盲目扩张。

  为过剩产能预留出路

  考虑到地方发展经济、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需要,并统筹淘汰退出与转型升级的关系,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。在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下,工信部为淘汰过剩产能预留了出路。

  实际上对于市场来说,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,是一项给出路的政策,这既有利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,又有利于推动存量产能调整升级和布局优化,特别是控制产能总量,避免出现越淘汰越过剩现象,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、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,推动工作尽快取得实效。

  按照疏堵结合、严禁新增的总体思路,工信部要求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平板玻璃行业所有新建、改建和扩建项目,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,满足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,实现产能总量控制。同时,还要求地方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,为实施新项目腾出资源、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,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,此次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项目和新(改、扩)建项目基本情况,并须明确以下内容:一是淘汰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、企业名称、组织机构代码、主体设备(生产线)、核定的产能和拆除时间,以及相关材料(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);二是新(改、扩)建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、企业名称、拟建的主体设备和产能;三是通过跨省(区、市)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,需提供指标出让方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,以及供需双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。

  同时,新(改、扩)建项目企业,还将按照《办法》相关条款规定,制定产能置换方案,按各省(区、市)相关要求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按照本《办法》相关条款规定,核实产能置换方案,确保淘汰项目真实、产能合理,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。

  搭建区域协调发展通道

  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发布的《办法》特别突出了产能置换指标交易。据了解,在当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现状下,既要通过实施产能等量减量置换,防止无序扩张,又要考虑地方利用自身优势调整产业布局、推动转型升级的合理诉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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